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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招GP

来源:投资界 204904/21

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注资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

标签: 广西 子基金 遴选

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

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注资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引导基金作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主体,代表自治区本级财政与企业、市县财政、社会资本等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出资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特色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数字经济产业、绿色经济产业、现代服务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大专项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等10大类基金。本申报指南适用于母子基金、专项股权投资子基金和并购基金。参与国家级基金或国家级基金参股子基金按照国家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一、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治区本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

(三)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且已有明确的资金募资渠道,年度预算中能够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市、县。

(四)其他申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子基金申请机构可以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上市及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并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经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许可证件。境内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境外机构的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经营管理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或综合排名在前50名(可参考第三方知名机构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或综合排名);或具有国家级基金或国家级参股子基金管理经验,或者能引入国家级基金、央企、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合作方。

2.上市及行业龙头企业: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管近三年内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可参考第三方知名机构近期发布的各类500强企业)。

3.技术源头单位: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具体参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或近三年世界知名高校综合排名前100名高校名单)、科研院所(具体参考在国家级/省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科研院所,或世界顶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具体参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或世界顶级实验室)、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含园区、基地)等主体及其附属投资平台。以上单位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总金额需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

4.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具体参考科技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最近一次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定期考核评价结果需为“优秀”或“良好”),或世界顶级技术转移机构。以上机构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总金额需累计不低于1亿元。

5.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有关规定,经科技部认定并公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机构最近一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需为“优秀”或“良好”,且最近5年内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需累计不低于1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管理资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控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能够开展高效的投后管理及优质的增值服务。

(二)专业能力。

1.子基金管理人应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1年以上合作经历;

2.拟合作基金的专职管理团队需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

3.优先考虑可承诺委派专职管理团队成员常驻广西办公的基金管理人。

(三)投资能力。

子基金管理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申报子基金目标规模(或等值货币)。在拟合作基金主投领域,至少1名专职管理团队具备基金募资、投资和管理经验,且主导过投资项目成功实现退出。

(四)管理能力。

子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投后管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募资能力。

1.子基金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形式,通过募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除专项股权投资类子基金外,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40%资金(不含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出资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3.子基金管理人必须承诺自基金方案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子基金的工商注册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工作。

三、子基金设立要求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子基金增资的,子基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织形式。

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二)存续期。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具体期限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三)财政出资比例。

自治区本级财政出资到单层基金或母子架构基金下设的基金(以下统称单支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对自治区本级与市县财政(以下简称多级财政)共同参与设立的单支基金,多级财政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50%。鼓励倾斜支持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主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引导基金出资到单支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多级财政共同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

专项股权投资子基金的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不受限制。多级财政共同出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40%。

除专项股权投资子基金和并购基金外,单支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不含广西区内各级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额度占基金规模60%(含)以上的子基金。

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原则上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须为项目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0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投资决策时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科技型企业原则上为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广西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广西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等认定标准的企业。创新型企业原则上为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创新型企业、广西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认定标准的企业。

(四)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对基金的出资比例。

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有限合伙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五)出资顺序。

子基金可采取分期出资或按项目出资的方式,原则上各出资人应同步出资。

(六)投资方向。

1.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发展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大胆资本,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2.支持产业发展,以投资工业领域为重点,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产业、绿色经济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支持投资广西区域特色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关注产业链重点企业和重点财源企业,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成长型企业,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3.支持重大项目,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支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服务建设沿边临港产业园区、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和平陆运河经济带等。以市场化方式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有序承接产业转移。

(七)管理费用。

子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按市场化方式确定,但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且对引导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对于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3%。母子架构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或其关联方的,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年度管理费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标准。

(八)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各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当基金出现亏损时,由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

(九)让利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向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广西区内企业,引导基金可视情况采取以下让利方式:

1.在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子基金时,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后,可结合子基金在存续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子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出资人让利。让利金额以引导基金享有的全部超额收益与计算的让利奖励基数二者孰低为限;让利奖励基数=(子基金投向广西区内企业的总金额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比例-1.2)×引导基金超额收益×50%。子基金投向广西区内企业总金额的认定倍数,可根据被投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子基金存续期内,若其投资于广西区内企业的总金额超过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且年度绩效考核均未出现不合格,其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可申请购买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购买。自引导基金投资后3年内(含3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确定;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确定;超过5年的,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可以协议转让,转让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3.对于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主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若子基金存续期内的绩效考核均未出现不合格,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子基金时,对于子基金投资区内企业产生的净收益中归属于引导基金的部分,扣除门槛收益后,净收益最高可按100%的比例进行让利。

(十)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等出资人代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列席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出资人代表拥有知情权、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子基金投资实行负面清单投资限制。

(十一)风险控制。

1.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2)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专注度要求。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须对子基金核心团队成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重大变动须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除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属基金管理人外,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且相同地域的基金,基金管理人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且相同地域的其他基金。

3.资金托管。

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业务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金融机构;

(2)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3)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4)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引导基金强制清算及退出权。

子基金管理人投资未按照本申报指南、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子基金投资方案获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5.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年度运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引导基金公司视工作需要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6.奖惩机制。

(1)对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引导基金公司有权予以公开谴责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子基金管理人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引导基金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存在本项第(1)条的行为,或其他被引导基金公司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皆不得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对严格遵照本申报指南和带来良好回报的基金管理人设置信用白名单,后续其申报子基金设立方案时,引导基金公司可予以优先考虑。

(十二)投后赋能。

鼓励子基金管理人结合实际情况,为被投企业提供战略管理、资源嫁接、市场开拓、上市培育等管理咨询服务。

四、子基金申报程序

(一)意向征集。

引导基金公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投资规划和业务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请申请机构登陆自治区财政厅官网(https://czt.gxzf.gov.cn)、引导基金公司微信公众号(微信号ID为gxtzydjj)自助下载。

(二)方案申报。

申报采取递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机构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将包括盖章扫描版及可编辑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引导基金公司官方邮箱(gxzftzjj@czt.gxzf.gov.cn)。纸质材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6本进行公章用印,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子基金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三)立项审核。

引导基金公司对符合引导基金筛选标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立项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由引导基金公司函告申请机构。对未通过立项审核的,由引导基金公司通知申请机构,如申请机构有意向再次申报,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四)初步审查。

子基金立项后,引导基金公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子基金设立方案及申报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初审反馈需补充资料的,申请机构需完善申报材料重新提交,如重新提交后的申报材料仍未通过初审的,引导基金公司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机构的申报。

(五)尽职调查。

通过初步审查的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公司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子基金管理人及投资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报告,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人、其他出资人等协商谈判,按市场化方式约定合作条件。

(六)内部审核。

尽职调查完成后,引导基金公司组织征求专家意见,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七)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办公室征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按程序办理批复意见。

(八)投资实施。

根据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复意见,引导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其他出资人开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在相关投资条件达成后,由引导基金公司签署盖章和实缴出资子基金。

五、名词释义

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指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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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504/548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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